【发布时间 :2022-03-23】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关于合同签订(公告)及履约验收的告知书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 日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现就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备案)及履约验收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南财采〔2021〕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请你单位压缩合同签订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及备案系统中)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三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四条及合同约定,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