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签订(公告)及履约验收的告采购人书

关于合同签订(公告)及履约验收的告知书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现就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备案)及履约验收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南财采〔2021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请你单位压缩合同签订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及备案系统中)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三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四条及合同约定,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