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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以下调整:
(一)第一章招标公告:
2.1 建设地点:营山县城区创业大道北侧。
变更为:
2.1 建设地点:营山县绥安大道东南侧,云豪车业东北侧。
(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①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②民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勒、工资结算等信息、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按照《营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营府规(2025)3号文件执行,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金额为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列金部分)的2%,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变更为: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①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②民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勒、工资结算等信息、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按照《营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营府规(2025)3号文件执行,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本项目中凡是涉及此部分内容的均以此次补遗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本次补遗内容,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营山鑫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时间: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