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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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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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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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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姓名、职务、简介、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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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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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现场监督管理、现场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现场监督管理、现场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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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 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现场监督管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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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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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指南,信息公开机制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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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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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各年度财政预决算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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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 |
党建工作 |
党建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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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 交易要闻 |
中心重要工作信息、领导动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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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市级、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的工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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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
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新闻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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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用户注册服务 |
交易环节中各主体用户的注册及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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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场地预约服务 |
受理开评标场地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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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受理异地远程电子评标 |
受理异地远程电子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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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退付 |
办理退还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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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退付 |
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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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服务工作规范 |
交易 受理区 |
办事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中心简介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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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 服务区 |
各类自助设备服务范围、自助设备操作说明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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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组织服务区 |
每日开标项目信息及其场地安排信息、监督投诉电话及邮箱、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现场守则、交易各方身份查验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图、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流程图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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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抽取室 |
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专家抽取室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封标、拆分或隔夜评标等处置办法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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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等候区 |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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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服务区 |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现场管理服务规程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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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室 |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现场守则、评标委员会隔夜评标申请(取消)规程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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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室 |
项目监督人员监督程序、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守则、监控室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远程监控联通部门电话 |
川政公[2019]17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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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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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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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开标时间、评标时间、开标室 |
及时公开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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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 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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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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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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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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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 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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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 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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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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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 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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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 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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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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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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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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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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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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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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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精准推送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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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 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开标时间、评标时间、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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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 |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精准推送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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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精准推送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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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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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
质疑答复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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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 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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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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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
验收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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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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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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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 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 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每年3月31日 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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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出让人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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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 114号)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 |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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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出让人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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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及时公开 |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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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 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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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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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信息 |
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完成后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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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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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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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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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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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 |
转让底价高于 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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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