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02】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1〕21号
当事人: 四川省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五桂路37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实际为中型企业,但在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2019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8242)第3包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你公司成为该项目第3包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为209.45万元),尚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公司投标文件、情况说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第3包采购金额(209.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0472.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1〕22号
当事人: 成都嘉言信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26层2613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五轴联动加工中心采购(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103375)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了你公司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你公司与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验收人为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的《验收报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开元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经西安开元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顶邦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经上海顶邦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参与投标,上述材料均系伪造。你公司前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你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为293万元),尚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公司投标文件、投诉答复,西安开元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顶邦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答复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93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293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仪陇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仪财罚〔2021〕2号
当事人:成都耀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39号2层50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9月6日参加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知行实验学校人行天桥建设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13242021000316)并成交,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成都耀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响应文件》《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仪陇县知行学校人行天桥建设项目(第二次)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成交通知书》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361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账户(收款单位:仪陇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四川仪陇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88130120034222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财政局或者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仪陇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以上处罚决定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