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4-14】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质 疑 答 复
质疑供应商:
成都万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3层1344号
邮编:610000
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谦
授权代表:罗智铭
联系电话:18086914187
被质疑对象1: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段57号
邮编:637676
联系人:阳女士 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7-8850613
被质疑对象2:
仪陇县新政小学校
地址: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锦程街3号
邮编:637600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8783967588
新政小学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包1(采购编号:N5113242023000026),于2023年4月7日开评标,并在当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成都万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评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3年4月12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我中心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询价小组以成都万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未明确部分产品的品牌、型号(如音箱线、卡侬线、专业音响插头等),决定性符合审查不予通过,表示不服。
二、质疑答复:收到质疑后,我中心高度重视,因质疑事项属询价小组独立评标作出的审查认定,代理机构无法(权)对此作出直接判定,为认真处理该质疑,2023年4月13日上午,我中心赓即组织本项目原询价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原询价组针对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和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协助答疑。代理机构根据复核情况并结合询价小组答疑,现综合答复如下:
事实依据:询价小组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询价通知书4.3.2对符合性审查作了明确要求,对采购包1的符合性审查要求概况、评审点及关联格式均作了具体的描述,分项报价为符合审查的实质性要求。而询价通知书第五章提供了响应文件格式“分项报价表”,明确要求供应商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等”具体信息。询价通知书第9页对响应文件的制作作了实质性要求,要求响应文件须按第五章格式编制,未如实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询价通知书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询价小组对成都万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再次进行了核查,其分项报价表品牌栏填写为“详见产品技术参数表”,而产品技术参数表“投标(响应)产品技术参数值”栏其部分产品如网线、电源线、专业音箱线、卡侬线、专业音响插头、6.5转卡侬公、3.5转莲花线等产品的品牌均为“国产”、型号均为“定制”,成都万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所有货物均是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市场上没有网线、电源线、专业音箱线、卡侬线、专业音响插头、6.5转卡侬公、3.5转莲花线等产品品牌为“国产”的产品制造商,也找不到品牌为“国产”的网线、电源线、专业音箱线、卡侬线、专业音响插头、6.5转卡侬公、3.5转莲花线的产品。事实上,名为“国产”的品牌和制造商并不存在,所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将部分货物品牌写成“国产”,应当属于虚假响应。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关于要约的邀请,采购活动其实就是一种民事活动,响应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具体确定,即标的应当明确、特定化,一旦成交(受邀约人承诺)即可履行交付义务,仅标明技术指标参数,未明确具体的品牌、型号,不符合要约条件。同样的产品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差异很大,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响应具体的品牌和型号,将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后期的供货及履约验收。
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质疑人对评审专家的认定及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为仪陇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7-7221936 邮 编: 637600
地 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县财政局五楼采监股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仪陇县新政小学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