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疑答复

   

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康定东大街62号康定市国税局宿舍1楼1号

邮编:626000

联系人黄正高

授权代表:孙斌              

被质疑人: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段57

邮编:637676

联系人:女士   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7-8850613

仪陇县大寅镇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项目(互通村整治山坪塘及新建蓄水池)(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02),于2023131日开评标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康定尚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评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323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我中心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仪陇县大寅镇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项目(互通村整治山坪塘及新建蓄水池)2023年01月31日开标,2023年01月31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成交的供应商四川坤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的供应商评审情况表中显示,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坤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第三成交候选人陕西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均为:926413.61(元)(玖拾贰万陆仟肆佰壹拾叁元陆角壹分)。此报价不符合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 谈判办法5.3.3符合性审查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条款要求: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的,谈判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谈判小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说明,否则无效”。

   二、质疑答复收到质疑后,我中心高度重视,因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属谈判小组独立评标作出的审查认定,代理机构无法(权)对此作出直接判定,为认真处理该质疑,2023年2月6日上午,我中心赓即组织本项目原谈判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原谈判小组针对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本项目谈判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协助答疑。

谈判小组称:根据该项目谈判文件第五章谈判办法5.3.3“不正当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的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的,谈判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同时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因此在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的情况下,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还需要谈判小组综合判断该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以及是否影响工程质量和诚信履约。在评审过程中,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四川坤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为926413.61元(预算价1089898.37×85%=926413.6145元),与本项目预算价的85%仅相差0.0045元,也未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90%,谈判小组经认真研究一致认为四川坤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的报价符合该水利项目特点和行业实际,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工程质量和诚信履约,因此无需要求四川坤成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综上,该水利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本项目谈判文件进行的评审行为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人相关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仪陇县财政局采监股)依法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