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快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一、质疑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成都快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E1-2-606

法定代表人:李达

邮编:610000

委托代理人:文鑫  

    被质疑人: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57号

邮编:637600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817-8850613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 座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函收到日期:2022年5月12日

质疑项目名称:张思德干部学院弱电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511324202200034

采购人名称:张思德干部学院暨国防综合教育训练基地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质疑答复基本情况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质疑评标环节不应该以“未对校园综合安防管理平台中的第660-669项的数量作出实质性响应”,作为条件判定为无效投标人,应重新评审。

质疑事项二:质疑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应标材料以谋取中标。公示信息评分内容“产品质量可靠性汇总”的评审得分为91分,扣除不满足资质证书后的实际得分应不高于77分。

质疑事项三:质疑评标环节不公正,成都快锐科技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而被列为无效投标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19页中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还能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质疑事项四:评审文件存在非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质疑答复:收到质疑后,我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初步复核,但因质疑事项属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独立评审作出的审查认定,代理机构无法(权)对此作出直接判定,为认真处理该质疑,一是就相关问题告知中标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让其就部分质疑内容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作出相应说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时作出了回复。二是及时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协助答疑。现综合答复如下: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和理由:

质疑事项一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组成(本部份是电子化采购文件范本规定),其中“15.2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实质性要求),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也即是投标人要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要求部份”的每项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均应作出明确的完整的应答,是响应满足,还是不响应不满足,不能有遗漏或不作出明确响应。同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3.2.3(7)规定: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有“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形,作为投标无效处理。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校园综合安防管理平台”第660-669项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数量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再次复核,成都快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含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未对该项具体的门数、路数和套数等做出明确响应,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质疑人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中承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经核实,质疑人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询问或书面质疑。

质疑事项二答复: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168户内全彩LED屏P2.5(核心产品)”的产品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DH-PHSIA2.5-SS的产品,根据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回复和评审小组再次复核,发现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色彩品质A级的产品认证证书,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小项实际不应得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8K超高清认证证书,评审小组一致认定8K超高清认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4K认证证书要求,本项得1分(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此项实际应得1分,评审小组予以修正,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可靠性汇总”得分由原91分修正为84分,总分由原664.93分修正为657.93分,平均分由原94.99分修正为93.99分,不影响排位和中标结果,故此项质疑事项部份内容成立。

质疑事项三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适用不当。经评审小组复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作出了明确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其“分项报价明细表”和“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不存在同一货物在招标文件前后出现多个不同的报价。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答复:本项目开标后,由采购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刑晓芸、杨旭、朱明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再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质疑人通过资格审查,但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结论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并非由资格审查小组作出。本项目是电子化开评标,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包括资格审查人姓名)和符合审查情况的数据都是由电子开评标系统自动推送至评标报告模板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七条: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符合要求,不存在非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情况,评标过程没有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非法干预,不存在业主、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所有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均保存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部份质疑内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质疑人相关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仪陇县财政局采购办)依法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