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5-13】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质疑答复
一、质疑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四川恒晟卓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2号1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凤
邮编:637400
委托代理人:邓浩天
被质疑人: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三段57号
邮编:637600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817-8850613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 座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函收到日期:2022年5月10日
质疑项目名称:张思德干部学院弱电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511324202200034
采购人名称:张思德干部学院暨国防综合教育训练基地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质疑答复基本情况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68㎡户内全彩LED屏P2.5(核心产品)产品没有色彩品质A级的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提供文件谋取中标、成交。
质疑事项二:质疑供应商在资格文件里提供了荧光灯及镇流器节能认证,不应该对该公司作无效投标人处理。
质疑事项三:双端荧光灯没有配镇流器,参数没有明确。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双端荧光灯、LED灯、PMMA高透光率灯罩的技术要求,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质疑事项四: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168㎡户内全彩LED屏P2.5(核心产品),品牌为:大华,型号为:DH-PHSIA2.5-SS,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五: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200万红外网络高清球机,品牌:海康威视,型号:iDS-2SE7C124MW-D(23X/F1)(S5)(B)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六: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室外全局高清摄像机,品牌:海康威视,型号:iDS-2PT9A144BX-D(C7F2)(T5)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七: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智能交互黑板,品牌:鸿合,型号:HB-H811B,对招标文件进行虚假响应。
质疑事项八: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控制设备以及配套设备含软件、机箱、输出卡、板卡、接收盒、发送盒、边框、配电柜、2台3P空调等,规格型号仅明确空调,没有体现其他的品牌、型号,认为其投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及歧义。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空调、软件、机箱、输出卡、板卡、接收盒、发送盒、边框、配电柜的技术要求,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质疑答复:收到质疑后,我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初步复核,但因质疑事项属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独立评审作出的审查认定,代理机构无法(权)对此作出直接判定,为认真处理该质疑,一是及时就相关问题书面告知中标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让其就部分质疑内容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作出相应说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向我中心递交了《回复》,就有关质疑事项逐条作出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二是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协助答疑。三是针对部分质疑事项询问了采购人,征询了行业专家意见。现综合答复如下: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和理由:
质疑事项一答复:中标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168㎡户内全彩LED屏P2.5(核心产品)”的产品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DH-PHSIA2.5-SS的产品,根据中标供应商回复和评审小组再次复核,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色彩品质A级的产品认证证书,该小项实际不应得分。现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可靠性汇总”得分由原91分修正为84分,总分由原664.93分修正为657.93分,平均分由原94.99分修正为93.99分,不影响最终排位和中标结果。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答复:经核实,本项目由采购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恒晟卓贸易有限公司所投强制节能产品“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在开标一览表中响应为定制,未响应具体型号,定制产品如何保证取得强制节能认证,虽在标书中提供了型号为YZ18R25的节能认证证书,无法与所投定制产品进行匹配和印证,视为未提供所投定制的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的节能认证证书,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答复:是否采购镇流器属于采购人根据原单位及本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复核,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LED灯及灯罩用于信息中心机房,根据其面积,对其技术和瓦数要求不高,未明确具体技术规格和瓦数有一点小瑕疵,但结合本项目实际,评审小组一致认为不属于重大缺陷,也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质疑人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中承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经核实,质疑人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询问或质疑。
质疑事项四答复:经复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168㎡户内全彩LED屏P2.5(核心产品)”产品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该质疑事项的技术参数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仅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响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你方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响应的嫌疑,应当提供举证材料,但质疑人仅提供了网站查询截图,由于网站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有待核实,而且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网站信息不能代表产品的现实情况。同时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该质疑事项作出了说明且提供了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淅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厂生产的本产品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答复:根据中标供应商回复和评审小组再次复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该项相应的检验报告,响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按要求进行扣分处理。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答复:根据中标供应商回复和评审小组再次复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该项相应的检验报告,响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按要求进行扣分处理。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答复: 经复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的“智能交互黑板”产品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了完整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第3页的检验说明,符合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仅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响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你方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响应的嫌疑,应当提供举证材料,但质疑人仅提供了网站查询截图和检验报告,由于网站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有待核实,而且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网站信息不能代表产品的现实情况,同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完整。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该质疑事项作出了说明且提供了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相关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八答复:经复核,该项明确了核心产品168㎡户内全彩LED大屏的技术参数,根据项目实际,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的不确定性,采购人未对“控制设备以及配套设备”的软件、机箱、板卡、接收盒、边框、配电柜等进行分别描述,有一定小瑕疵,但结合该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上述附属设备只要能够驱动大屏运行即可。经评审小组讨论认为不属于重大缺陷,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应该停止评审的情形。且中标供应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采购文件响应了LED大屏的生产厂家、品牌和技术参数,在采购文件未明确配套设备具体参数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报价表中响应了“控制设备以及配套设备”的品牌为大华和生产厂家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LED大屏系同厂同品牌,根据项目实际进行定制和安装,符合相关要求,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质疑人相关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仪陇县财政局采购办)依法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