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R62RC3


标的名称 川R62RC3
项目编码 GR2023SC1004859 转让底价 0.762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12-27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1-10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一、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标的的加价幅度100元/次,延时报价120秒。
二、标的信息:详见机动车类资产概况明细表
特别提示:
竞买人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看车联系人: 冯胜  联系电话:18181113051
车辆查看时间:正常工作日
标的资产概况

序号

品牌/车型

车牌号

行驶公里数(单位:公里)

 

使用

性质

 

 

购置日期

启用日期

强制报废日期

交易金额(元)

加价幅度(元)

4

帝豪牌JL7152M02

R62RC3

454434

出租转非

2020.6

2020.6

2028.3.23

7620

100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充经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02094581784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南充市  顺庆区
住所/注册地址 文渊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凡
注册资本 3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南充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10078474500XT
批准单位名称 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3-11-03
批准文号 2023年第42次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0.76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在确认已收到投资方应结算价款及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后扣除双方的服务费用,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根据四川天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川天和资评报(2023)第A-198号)中特别事项披露: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 关于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特别说明本项目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二)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特别说明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立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本次评估以委托人提供的申报明细表为准,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三)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特别说明
无。
(四)关于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特别说明
本次评估中,除权属资料不完善之外,不存在其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关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特别说明本项目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委托人未提供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 等事项。
本次评估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重大期后事项
无。
(八)关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特别说明
无。
(九) 本评估结果仅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后续处置过程中的处置费用等问题。
(十) 本评估结果为不含税价值。
(十一)本次评估未掌握评估财产涉及的当事人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本次评估并未考虑评估财产涉及的当事人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本报告未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十三)对评估对象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受专业经验限制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 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委估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2)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
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向评估人员说明对本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委托人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和评估专业人员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无法正常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次处置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以辆为单位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本次处置的所有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此次评估结论的评估价值及转让价格均为含税价值。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五、特别提示:由于部分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六、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政策,承担落户风险及车辆检测、保险、二手车交易税费、过户等相关费用,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转让方将交易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后,与交易标的有关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七、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应按本次处置标的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资产明细表为参考,进行交割。
八、本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九、本次交易标的转让价款须通过西南联交所南充分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和交易标的及与之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十、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过程中,部分车辆保险存在登记证、行驶证或交强险保单遗失,以及年审即将或已经过期,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并在过户时,如确需补办登记证、行驶证,补交年审、车辆检测(不限于安检、环检)、交强险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西南联交所南充分所将按成交价的5%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十二、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西南联交所南充分所将按成交价的3%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十四、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按实际成交价向受让方开具发票(普票)
十五、看车联系人:冯胜  联系电话:18181113051
车辆查看时间:正常工作日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0.21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1-10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8111001013600544578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17-2866975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静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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