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保障参与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管理和退还,适用本规定。涉及交易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等收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易中心经批准在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投标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由他人代缴。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交纳
(一)交纳形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与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相配套的网上银行进行交纳,由交易平台与银行服务器进行衔接确认,不开具保证金收款依据。
(二)现金和现金缴款单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依据。
(三)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入招标文件明确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四)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对应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收取
(一)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数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缴款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三)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段号(项目编号),以便核查。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退还
(一)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所需资料
1. 交易平台上进行的项目无需交资料。
2. 交易平台下进行的项目需提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开具收据或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加盖财务章)。
(2)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交易中心按原路退回投标人的账户。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上传到交易平台备案,交易中心按原路退回投标人的账户。
3.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转入指定财政专户作为土地定金。非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从原账户退回。
(三)退还时间
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平台下项目以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退还审批流程
通过交易平台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按原路退回,不需审签。交易平台下进行的项目由交易中心财务科经办人员核实并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信息退还。
(五)退还要求
保证金退还不得采取现金方式。线下退款的项目,应首先核对到账保证金数额与申请退款金额是否相符,在确认相符后方可退款。
第八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决定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理由和数额,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发出不予退款通知。
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上缴同级国库或转入招标人账户。
第九条 若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产生纠纷,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在办理收退投标保证金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造成泄密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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