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现场的日常履职行为,提高代理质量,确保现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关代理机构。
第三条 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相关规范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管理和相应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该办法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该办法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采取扣分制,一标一计,扣分不设上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个项目扣分进行季度累加。10分以下为A级,10-20分为B级;20-40分为C级;40分以上为D级。
第六条 具体计分办法
代理机构每代理一个项目为一个计分单元,凡出现以下情况,分别扣分并实行季度累加。
1、 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开标时间地点而代理机构却未按规定预约开标场地扣5分;
2、 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开标现场接受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开标扣5分;
3、 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未按时主持开标会,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开标,现场秩序混乱扣20分;
4、 与投标人串通扰乱开标现场秩序。不按规定领取佩带工作牌,随意出入开评标场所扣10分;
5、 投标时间截止后接受投标文件扣10分;
6、 未安排符合专业要求的代理工作人员实施代理作业影响代理质量扣5分;
7、 开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不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易中心报告的扣15分;
8、 开标结束,在无监督人员护送的情况下擅自将投标文件送往评审区的扣10分;
9、 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扣10分;
10、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推诿扯皮的扣5分;
11、 不按照规定使用、退还工作牌,遗失隐匿的扣5分;
12、 项目评审未结束早退的扣10分;
1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扣10分。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的扣分情况进行实行季度汇总并通报至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A级给予通报表扬;C级限期整改;D级由职能部门处理(吊销执业资格、限期整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承接与之相关的代理业务。
第八条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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